閱覽卷宗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聲-200-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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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已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債權憑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所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前開事件當事人之一即為本件相對人,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亦堪信信為真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前開聲請與法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