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聲-20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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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已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債權憑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所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前開事件當事人之一即為本件相對人,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亦堪信信為真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前開聲請與法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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