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聲-201-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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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裕信 相 對 人 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信 特別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育瑋律師(住○○市○○街000號6樓之2)於聲請人對相對人 等所提起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1號清償債務事件,為被告即相對 人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債 權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高福信已死亡,且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合法代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本院公告、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033、744號卷宗節影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特別代理人張育瑋律師亦有意願擔任前開公司特別代理人,亦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由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