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YDV-113-聲-203-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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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葉宏明 黃葉秋花 葉秋容 相 對 人 陳林素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易字 第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鈞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01號、112 年度簡上字第48號確定判決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並經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818號拆屋交地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因該確定判決尚有再審事由待釐清,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倘系爭執行事件進行拆除,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執行終結,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號審理中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以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自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必要情形,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