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受託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聲-206-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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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鍾美娜即陳拔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64,832元。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千元,逾期駁回 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二、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土地(下稱系爭信託財產)原分 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委託人所有,於民國94年間,由委託人將系爭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予第三人陳拔倫,由陳拔倫擔任信託受託人。惟陳拔倫已於96年6月11日死亡,陳拔倫之繼承人為配偶即相對人、子女即第三人陳一禕、陳一儀、陳一銘。聲請人多次聯繫相對人,然相對人均不願置理,而因委託人人數眾多、居住地分處南北協調不易,實難共同指定新受託人。第三人簡伶容對於系爭信託財產之事務多年來均居中協助調和處理,亦有意願擔任系爭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爰依信託法18條第項、第36條第1、3項、第45條第1、2項,聲請選任簡伶容為系爭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等語。 三、查,本件係聲請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信託受託人之任務在 於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1條),則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聲請標的之價額應為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土地之價額即18,964,83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64,832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信託土地 委託人及其信託之權利範圍 受託人 信託土地之價額 備註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 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陳倫 18,026元 (計算式:19×1,100×138/160=18,0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 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陳倫 1,309,275元 (計算式:1,380×1,100×138/160=1,309,275)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 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陳倫 1,128,064元 (計算式:1,189×1,100×138/160=1,128,0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00.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元) 許明石(16分之1)、許常吉(16分之1)、許仁貴(16分之1)、江許妙英(16分之1)、黃許桂英(16分之1)、許敏英(16分之1)、許堯欽(320分之1)、許凱舜(320分之1)、許紋慧(320分之1)、許齡方(320分之1)、江琇瑩(320分之1)、江秀慧(320分之1)、江秀卿(320分之1)、江如圭(320分之1)、江文霞(320分之1)、江文哲(320分之1)、黃靖雯(320分之1)、黃士銘(320分之1)、王為蒨(320分之1)、王為華(320分之1)、許文欽(320分之1)、許惠如(320分之1)、許知亮(320分之1)、許知陽(3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320分之138 陳倫 666,948元 (計算式:200.85×7,700×138/320=666,9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5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700元) 許明石(16分之1)、許常吉(16分之1)、許仁貴(16分之1)、江許妙英(16分之1)、黃許桂英(16分之1)、許敏英(16分之1)、許堯欽(320分之1)、許凱舜(320分之1)、許紋慧(320分之1)、許齡方(320分之1)、江琇瑩(320分之1)、江秀慧(320分之1)、江秀卿(320分之1)、江如圭(320分之1)、江文霞(320分之1)、江文哲(320分之1)、黃靖雯(320分之1)、黃士銘(320分之1)、王為蒨(320分之1)、王為華(320分之1)、許文欽(320分之1)、許惠如(320分之1)、許知亮(320分之1)、許知陽(3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320分之138 陳倫 14,134,391元 (計算式:1,142×28,700×138/320=14,134,3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8.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 許堯欽(20分之1)、許凱舜(20分之1)、許紋慧(20分之1)、許齡方(20分之1)、江琇瑩(20分之1)、江秀慧(20分之1)、江秀卿(20分之1)、江如圭(20分之1)、江文霞(20分之1)、江文哲(20分之1)、黃靖雯(20分之1)、黃士銘(20分之1)、王為蒨(20分之1)、王為華(20分之1)、許文欽(20分之1)、許惠如(20分之1)、許知亮(20分之1)、許知陽(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20分之18 陳倫 1,708,128元 (計算式:158.16×12,000×18/20=1,708,128) 合 計 18,964,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