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受託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3-聲-206-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午股) 相 對 人 鍾美娜即陳拔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受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補繳聲請費用1千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補繳聲請費用3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補繳聲請 費用1千元」之記載,應係「補繳聲請費用3千元」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