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YDV-113-衛-6-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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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精神異常,拿鐵鎚毆打母親頭部,送急診就 醫,已達到強制就醫,故需住院治療,妄想被害嚴重;請停止對聲請人的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著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疑似有○○○○症,不排除為○○症,自民國112年 起便無繼續於○○科門診追蹤,病識感不佳,於113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與母親在住家附近馬路上相遇,突然很生氣,表示母親不是真的母親,是由外人假冒母親的樣子,曾經潛入家中偷東西,也曾經打110報案,見到其感覺很生氣,拿鐵鎚對母親頭部攻擊,被路人制止,並通報警消,協助聲請人到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就醫;在急診會談中聲請人仍不斷對母親咆哮,表示母親是他人假冒,要對自己性侵或偷東西,並且不斷打電話給警察局,希望警局派人前來逮捕母親,經評估聲請人有○○○○、○○○○、○○○○,沒有病識感,無法處理自身醫療事務,符合○○病人且有傷人的行為,而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該院乃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疾病○○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疾病○○病人診斷證明書、○○疾病○○病人強制住院○○病人之意見說明、○○疾病○○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疾病○○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病歷資料等件為證,足見嘉義基督教醫院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尚無違誤。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惟聲請人目前仍住院治療中,且對於醫療處置配合度不高,○○感薄弱、淡化自身行為,評估仍有傷人之危險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嘉義基督教醫院之聲請人病歷紀錄、住院護理紀錄,核閱無訛。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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