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3-補-275-2025020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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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何宛蔆 被 告 簡文和之遺產管理人洪晨博律師 簡春苗 簡麗卿 簡圻安 何威儀 何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0,56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9,408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查上 開土地之面積為4,699時,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3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24,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3,230,563元(4699×3300×5/24)。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230,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39,4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