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再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V-113-補-37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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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3號 再審原告 林政宏 再審被告 蔡明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 月12日所為之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 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0.9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 平方公尺=9,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佩韻 法官 陳美利 法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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