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V-113-補-481-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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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政昌 被 告 黃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主張其與他人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下,遭被告興建膠管水溝,無權占用系 爭土地面積約0.41平方公尺,故請求被告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 及共有人全體等語,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5,1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1 元(計算式:5,100×0.41=2,0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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