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V-113-補-483-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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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蔡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葉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之地上物(面積約0.4505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600元( 計算式:0.4505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11,824元/平方公 尺=5,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