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補-483-20241204-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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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許綢 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葉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52,600元」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32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