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V-113-補-493-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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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謝玉慧 被 告 蔡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調解已繳納1,000元後,尚 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