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V-113-補-498-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江彩溶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楊清俊 楊男宗 楊宏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 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47.18平方 公尺土地,及同段1552地號、面積1,257.26平方公尺土地,原告 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上開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 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0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13,426元【計算式:(47.18+1,257.26 )×8,300×1/2=5,413,42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