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補-501-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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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陳昭菁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陳經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8,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