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DV-113-補-505-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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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施美玉 施國涼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被 告 施俊德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09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771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建物拆除;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交還前項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以上有原告之起訴狀可證。   上開340、341地號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平均為3,200元,被告 占用340、341地號面積經測量後合計分別為47.86、73.4平方公尺,以上有測量圖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該土地及金錢給付之現值為1,288,096(計算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288,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7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編號 地號 占用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土地現值(元) (=A×B) 1 340 47.86 3,200 153,152.00 2 341 73.42 3,200 234,944.00 3 請求現金給付 900,000.00 合計 1,288,0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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