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補-506-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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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翁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重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潘湘函、蕭孟哲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乃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潘湘函、蕭孟哲之住所係在嘉義市 ○區○○地0000號,然經本院按原告所載之地址送達,因遷移新址不明而未能送達,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被告潘湘函、蕭孟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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