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V-113-補-508-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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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郁庭 被 告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 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訴請求㈠被告給付新 台幣(下同)2,810,378元及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息2.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被告給付139,758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 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 為2,978,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0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號 項目 期日 日數 年利率 金額 (新臺幣) 一 債權原本 - - - 2,810,378元 利息 113年4月30日至113年9冃10日 134日 2.56% 26,413元 違約金 113年5月30日至113年9月10日 104日 0.26% 2,050元 二 債權原本 - 139,758元 利息 113年8月30日至113年9月10日 12日 2.78% 128元 違約金 113年9月30日起 0日 0.55% - 總金額 2,978,7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