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V-113-補-513-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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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張雲美 被 告 余存芳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宏益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920元,逾期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17,300元,有原告起訴狀可證,爰 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33,5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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