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V-113-補-515-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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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蔡家宸 被 告 李天財 蔡佳玲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為10分之3,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9,971元(計算式:面積 5,393.85㎡×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3÷10=177萬9,97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