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V-113-補-516-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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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戴瑞河 被 告 戴瑞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上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又系爭不動產於本 件起訴時之價額為1,957,9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前揭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57,96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486,740元 【計算式:面積29.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86,740元】 2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1,354,010元 【計算式:面積91.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9,451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354,010元】 3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 117,215元 【計算式:115.4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4,500元×段落等級120%×殘值率37.6%×權利範圍1/2≒117,215元】 合計 1,957,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