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V-113-補-518-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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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 告 王俊郎 王001 王002 王003 王004 王005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除被告 王俊郎外,其餘被告均記載為「被告王○1、王○2、王○3、王○4、 王○5」,未具體表明被告正確姓名,無從特定被告人別。另原告 應補正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復應補正系爭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各事項,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