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DV-113-補-518-2024112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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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 告 王俊郎 王001 王002 王003 王004 王005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除被告 王俊郎外,其餘被告均記載為「被告王○1、王○2、王○3、王○4、 王○5」,未具體表明被告正確姓名,無從特定被告人別。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土地登記謄本、被告之姓名 及應受送達地址及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惟原告於113年1 1月19日僅具狀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未補正除被告王俊郎 以外之其餘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及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記載全體被告正確姓名 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提出被繼承人王惟榮之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每位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並據此補正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