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用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DV-113-補-521-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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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被 告 馬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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