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V-113-補-523-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陳定洲 被 告 陳香 陳錦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香、陳錦茲間請求塗銷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陳香、陳錦茲返還借名登記在被繼承人陳林笑名下之嘉義縣○○ 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250,000元(計算式:2,000元/㎡1,125㎡=2,2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