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V-113-補-525-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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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李阿燦 被 告 李勇全體繼承人 李崑富(李勇繼承人) 柯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勇全體繼承人、李崑富(李勇繼承人)、柯金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255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0,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補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謄本),並提出上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即土地共有人)無關者,得予省略】。如果依戶籍謄本記載共有人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已故共有人之除戶謄本【同前註】、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前註】;並應查報已故共有人之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三、原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陳報李勇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如果逾期未陳報,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