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V-113-補-526-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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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楊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著有規 定。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國113年9 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68,873元及自113年9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年利率」欄所示比例計算之利息。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769,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編號 項目 計息本金 期日 日數 年利息 金額 一 請求金額 - - - - 274,417元 利息 265,680 113年9月17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6日 4.11% 179元 二 請求金額 - - - - 418,654元 利息 406,978 113年9月17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6日 4.11% 275元 三 請求金額 - - - - 47,853元 利息 44,154 113年9月17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6日 13.72% 100元 四 請求金額 - - - - 27,949元 利息 26,884 113年9月17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6日 8.72% 39元 總金額 769,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