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V-113-補-530-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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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歐全壽 訴訟代理人 歐再發 複 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被 告 歐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7 29地號與730-1地號等土地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所 為贈與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其所有 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36, 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原告之住址,且委任訴訟代理人歐再 發亦未記載歐再發之住址,委任狀上委任人、受任人之相關資料 均為空白,請補正部分之欠缺。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