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補-531-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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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林豐榮 被 告 林興豐 林秀雲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均為2分之1,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900元(計算式:面積6 30㎡×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60元÷2=20萬7,9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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