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V-113-補-537-2024110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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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賴美秀 被 告 郭芳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惡意毀謗尊客機車行(獨資,原告為負責人)之商譽,以及誹謗 原告之個人名譽,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以及被告應要求 其老婆、員工向原告道歉,本件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