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V-113-補-53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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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李育湘 被 告 黃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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