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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補-540-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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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侯居正 被 告 姚正凉 姚○○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除被告 姚正涼外,其餘被告記載為「姚○○」,未具體表明被告正確姓名 ,無從特定被告人別,自應依前開規定補正其等之姓名與住居所 。另原告應補正嘉義縣○○市○○段00○號及同地段77地號土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前開被告之姓名及應受送 達地址,復應補正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各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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