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補-540-2024111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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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侯居正 被 告 姚正凉 姚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 國113年10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姚正涼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5,950元,及其中250萬元之自107年1 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前1日 即113年10月27日止之利息為758,904元);其中1,005,950元之自 110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計算至113 年10月27日止之利息167,980元);㈡被告姚正涼、姚祐潔就坐落 嘉義縣○○市○○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7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與前開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於106年12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7年 1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㈢被告 姚祐潔應將前開不動產於107年1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姚正涼所有。是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與第2、3項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依原告主張,訴之聲 明第2、3項係因被告姚正涼於107年1月2日所為將系爭不動產贈 與並登記與被告姚祐潔之行為,致被告姚正涼陷於無資力,害及 原告對被告姚正涼之債權及計算至起訴日止之利息共4,432,834 元(即本金3,505,950元+利息758,904元+利息167,980元),是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與第2、3項之訴訟目的均係請求被告姚正涼應 給付原告4,432,834元,就原告訴訟經濟上觀之,其起訴請求目 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姚正涼給付之前開合 計4,432,834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32,8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