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DV-113-補-543-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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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劉月幼 被 告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碧雲 被 告 陳榮權 林納伯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嘉義縣○○○○○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 物(面積約20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並賠償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 32,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60元/ 平方公尺=132,000元;132,000元+1,000,000元=1,13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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