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YDV-113-補-544-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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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丁○○、甲○○應共同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8萬2,585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甲○○應自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等人前往原告住處將未成年子女鄧○○接走之日起,按月於每月第5日前給付原告2萬2,505元。」查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給付將來預計代墊之扶養費,參酌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關於否認子女之訴各審級辦案期限,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萬360元【計算式:第一審2年+第2審2年6月+第3審1年6月=72月,72月×2萬2,505元=162萬36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2,945元【計算式:38萬2,585元+162萬360元=200萬2,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