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V-113-補-545-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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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鄧進年 法定代理人 沈鄧薰慧 被 告 鄧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5,848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利息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以上有原告起訴狀可證。上開土地之面積為4,0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算為352萬元【(850×4000)+12萬】。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5,8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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