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補-547-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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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黃明富 黃筱惠 被 告 蔡宗霖 蘇經洲 蔡宗澤 蘇建勳 蘇彥碩 蘇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 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 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 16+1/16)=30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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