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DV-113-補-549-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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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黃俊雄 被 告 曾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6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7平 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680元/平方公尺=52,3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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