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V-113-補-553-20241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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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翁明忠即翁婉真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英美即翁婉真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翁明忠、鄭英美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翁明忠、鄭英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7,254元【註:⑴本金部 分:1,824,158元。⑵利息部分:以本金1,824,158元,按年息15. 4179%計算;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9日(即起訴前 一日)止之利息為723,096元(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合 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共2,547,254元(計算式:1,824,158元 +723,096元=2,547,2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 ,扣除之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4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