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補-555-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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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陳榮宏即吳玉珠繼承人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本件抵押權之土地地號及抵 押權字號,若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字號為「嘉市地登字第9434號」 ,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3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6均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債權逾越15年,債權人即被告未請 求,債務人(即吳玉珠繼承人)得拒絕給付,而請求土地抵押權消滅登記,惟未表明所主張設定抵押權及請求塗銷之土地地號與抵押權字號,而依原告提出之嘉義市政府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與該通知書所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共同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45萬元予被告,低於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共3,964,630元(計算式如附表),則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字號倘為「嘉市地登字第9434號」之登記,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即14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本件抵押權之土地地號及抵押權字號,若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字號為「嘉市地登字第9434號」,應補繳裁判費15,3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補正抵押權土地地號及抵押權字號部分不得抗告,其餘 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新台幣 價值 1 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 102 25,936元 2,645,472元 2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13 19,900元 258,700元 3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3 19,900元 59,700元 4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33 30,326元 1,000,758元 合計 3,96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