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DV-113-補-559-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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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李宥萱即遠盛不動產企業社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