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補-56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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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振隆 被 告 蔡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45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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