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補-56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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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邱顯燿 被 告 蔡許朱杏 蔡銘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372,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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