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DV-113-補-563-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王啟展 被 告 林雪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嘉義市○○○ 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遭被告無權占 有並興建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及貨櫃屋(下稱系爭地上物), 因此獲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訴之聲 明分別為: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及B部 分,面積共100平方公尺之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 空後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211,2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186元。系爭土地於起 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9,729元,被告占用之面積為 100平方公尺,故訴之聲明第1項之價額為4,972,900元(計算式 :49,729×100=4,972,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前段係請 求起訴前已發生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仍應併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後段則係附帶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 規定,不予併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84,100 元(計算式:4,972,900+1,211,200=6,184,1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