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補-56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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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郭瑞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黃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巿大安區,而被告黃淯琪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之「以原就被」原則,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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