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補-565-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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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游子璋 被 告 陳宏斌 現於臺南監獄忠舍主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規定。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提 起訴狀未載明下列事項,有不合上開規定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請求之訴訟標的(含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依據)。㈡、 補正請求金額為若干及其證據。 ㈢、陳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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