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DV-113-補-567-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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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黃長彬 被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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