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補-568-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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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賴思安 被 告 陳冠余即陳義權之繼承人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冠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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