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DV-113-補-569-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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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吳金土 被 告 陳涂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占用之範圍內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3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每月2,127元。經核,關於拆除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建物及返還系爭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4,000元【占用面積22㎡×公告土地現值87,000元/㎡=1,914,000元】。又關於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2日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3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2,385元【計算式:1,914,000元+58,385元=1,97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