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V-113-補-579-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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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渝琴 被 告 謝鳳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8,66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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