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V-113-補-580-202411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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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劉信雄 被 告 蘇俊寬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寬、張瑞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 起訴前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0,079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933.86元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 土地現值為750元/平方公尺。原告就上述土地持分為5分之1。因 此,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0,079元;計算式:8,933 .86㎡×750元×1/5=1,340,0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3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除原告之前已僅繳納 的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後,原告尚欠12,3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 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